【规划师论坛】空间规划体系重构背景下深圳总体城市设计探索
【作者简介】
崔翀,哈尔滨工业大学( 深圳) 建筑学院博士研究生,现任职于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
宋聚生,哈尔滨工业大学( 深圳) 建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执行院长
严丽平,高级工程师,现任职于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
摘要
总体城市设计是城市设计的基本类型,在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重构背景下,其面临新的使命和挑战。深圳在全国率先探索,制定相对完善的城市设计制度政策和构建技术体系,并且在总体层面开展了多种类型的实践探索,积累了大量实践和管理经验。《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 年)》充分发挥城市设计优势,聚焦特色风貌塑造、公共活力空间营造和特色文化遗产保护,强化深圳地域特征和价值特色,将城市设计作为一种思维、理念和工作方法贯穿于总体规划全过程,不仅协助确定资源评估和整体空间格局,还在营造新型生态活力场所和构建特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方面做出大胆的探索。文章对其创新思路进行探讨,以期为城市设计全面融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 总体城市设计;国土空间规划;特色风貌;设计思维;实施传导
[文章编号] 1006-0022(2021)23-0023-10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B
[引文格式] 崔翀,宋聚生,严丽平.空间规划体系重构背景下深圳总体城市设计探索[J].规划师,2021(23):23-32.
0 引言
2018 年3 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自然资源部,拉开了国家规划管理体系改革的序幕,随后各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相继挂牌。2019 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出台,明确了“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框架。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构,规划工作面临新的挑战,游走于传统法定规划体系之外的城市设计将何去何从?新形势下,如何发挥城市设计的特长和优势,塑造特色风貌、提升空间品质,成为亟待讨论的重要课题。本文对深圳城市设计管理体系与总体层面的设计实践进行总结回顾,对新一轮总体规划中总体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和方法运用进行探讨,以期为总体城市设计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提供参考。
1 城市设计的价值与制度再审视
1.1 城市设计的价值内涵和“泛化”危机
城市设计古已有之,其理论和实践历经演替和流变,已经由建筑和建筑群的扩大设计转向全面系统的城市功能与形态设计。当代城市设计以物理空间形态为研究对象和关注本体,重视空间美学、心理体验和生理感知,更加倡导“跨界综合、人本回归、绿色生态、创新活化”的价值导向。
与法定规划相比,城市设计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加之包容开放的特征,日渐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然而,城市设计更多被用来作为规划的目标愿景和策略理念,在与法定规划体系衔接和实施层面仍面临诸多问题。
1.2 国内城市设计管理制度的历程回顾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城市设计工作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强调将其融入法定规划体系,并加强组织管理和实施保障,这是我国城市设计转向法定化管理和制度建设的重要文件。随后,郑州、苏州、重庆、大连等城市陆续出台地方办法,因地制宜推进城市设计管理工作。其中,大连将“城市设计技术导则”作为附件与管理办法一并颁布,在技术管理层面取得了重要进展。2020年底发布的《北京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在分类管控和精细化管理方面做出重要探索。
在新的“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加强城市设计分级分类管控、进一步融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成为重要议题。2020年,《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规划指南》)明确将“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塑造具有地域特色的城乡风貌”作为重点内容,并强调“运用城市设计方法”,将其“贯穿规划全过程”。2021年,《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以下简称《设计指南》)进一步明确国土空间规划中城市设计的定位、类型、原则等,并对各类城市设计的编制内容和重点提出具体要求。
至此,城市设计作为理念和方法全面融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大体思路基本明确,但在纳入法定规划的要点、各地的特色差异化探索、实施传导路径和导控方法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探究。
1.3 城市设计的分级、分类方法
城市设计研究对象广泛、尺度范围灵活、工作目标类型多样,可按不同属性特征进行分类。2017年《管理办法》将其分为“总体”和“重点地区”两类,随后各地管理办法大多数按照空间尺度划分。例如,苏州、重庆等沿用全国两级分类;郑州在此基础上增加地块层级;大连则细分为总体、分区、区段和地块4类等。
北京突破尺度分类的常规思路,将城市设计按照目标和任务分为管控类、实施类和概念类3类。其中,管控类城市设计包括市、区总体城市设计和街区城市设计;实施类城市设计包括地块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概念类城市设计包括城市设计概念方案和城市设计学术研究。《设计指南》则与规划体系类型对应,综合尺度和目标等属性,将城市设计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运用等类型。
2 新背景下总体城市设计的角色使命
事实上,无论采用何种分类方法,总体城市设计一直都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类型。自唐山、深圳等城市率先开展总体城市设计实践探索以来,业界已经对其进行了大量研究,包括特色挖掘与强化彰显、数据支撑技术方法、空间形态识别与控制、编制要点与实施路径、存量更新与品质提升等。近年来,总体城市设计的典型特征和发展趋势、传导机制与实施方式等研究不断涌现,而针对平原型、历史城厢型、郊野地区等不同类型的总体城市设计也逐渐开始被关注。
2.1 总体城市设计的研究目标和特征
总体城市设计与总体规划对应,以空间形态作为基础研究对象,以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为主要目标,核心内容是“确定城市风貌特色,重点解决城市宏观和整体层面的问题,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不同尺度和层次的总体城市设计也具有不同的工作重点。
从研究尺度和规划范围看,总体城市设计范围尺度大、空间要素众多,关注对象和内容广泛,主要是全面长远地谋划城市未来发展的关键问题,因而具有宏观性、整体性、系统性的特征。这一特征区别于重点地段和节点的详细设计,也与中小尺度的总体城市设计直接开展设计方案明显不同。总体城市设计并非传统重点片区城市设计的尺度放大和拼合,而是一种基于设计思维的全要素资源统一谋划和全局性空间布局协同。
2.2 总体城市设计与总体规划的关系
总体城市设计的本质是对总体规划的支撑或深化细化,主要分析城市的资源禀赋、历史文脉、地域特征等,协助总体规划确定城市的目标定位和空间结构,是从战略层面提出的城市空间形态构想,不仅明晰了空间骨架和景观格局、优化三维空间形态,其反馈还被纳入总体规划,保证城市总体层面的战略构想和整体结构。
目前,总体城市设计的组织开展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即总体规划中的城市设计和单独开展的城市设计。总体规划中的城市设计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常以专项的形式同步开展;单独开展的城市设计往往以特定目标为主导,常常作为一种强化的策略和手段,从单个层面或者多个维度解决特定问题,或具体落实对城市空间布局和相关控制指标的内容要求。
2.3 总体城市设计作为公共干预手段的政策属性
总体城市设计包含形态和规章两个层面的内容,前者是对空间格局和城市形态的构思与安排,即对规划编制方法和内容的探索;后者是实施管理维度的传导机制和管控方式,包含与法定规划结合、纳入地方管理规定,或者作为技术导则与建设审批结合等。
对于超大城市的总体城市设计,仅形成空间形态设计方案远远不够,还需要多方参与复杂的决策过程共同协调实施[18]。巴奈特(Barnett J)认为,城市设计是一个连续决策过程,应该注重运作规范和原则[19];瓦可·乔治(R.Varkki George)提出城市设计二次订单设计方法(A Second-order Approach to Urban Design),也认为城市设计并非直接设计建设产品,而是设计一系列“决策环境”,从而指导下层次专业设计。这些当代城市设计的基本理论和观点与总体城市设计的角色及属性高度契合。
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应的总体城市设计,其研究对象是全域空间格局和整体风貌意向而非具体形态方案,因而公共政策属性更加鲜明,其本质是一种公共干预而非具体设计,包含编制方法、传导机制和管控方式等内容。
2.4 总体城市设计的原则和重点
(1)设计思维、统筹协作。
城市设计是一种价值理念,应重视设计思维,综合运用城市设计方法,发挥其整体统筹协作和支撑作用。新背景下,总体城市设计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协调融合,从城镇、乡村与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整体视角出发,统筹各类资源、梳理空间关系、提升形态秩序;坚持区域协同、陆海统筹、城乡融合,协调生态、生产和生活空间,着力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国土空间品质。
(2)因地制宜、特色彰显。
城市的自然资源禀赋和时空演变规律差异显著,空间基因的多样性演化成具有典型地域特征和历史文化特色的空间形态环境及地域文脉。因而,总体城市设计应充分考虑各地差异性,延续历史脉络、传承空间基因、尊重地域特点,因地制宜开展;应该处理好系统全局性和特色多样性之间的关系,在完整性与针对性、普适性与差异性之间取得平衡。
(3)问题导向、目标导向。
总体城市设计应当以问题导向设计,以目标导向控制,既关注编制方法和内容的探索,也注重实施传导和可操作性,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尺度的空间要素和导控方式,筛选关键内容要素、开展针对性的专项研究,并提出空间构想和安排,并以分类分级导控体系和有效传导适应动态管理需要。
(4)分类分级、适度设计。
当前,总体城市设计“过度设计”“内容泛化”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在单独编制的项目中尤为突出。一些方案缺乏分类分级的思维,内容面面俱到事无巨细,甚至与规划体系脱节,缺乏重点和可操作性的抓手;一些方案一味强调设计框架的“大而全”,特色往往被弱化。因此,总体城市设计应当明确类型、级别、目标、重点,强调“适度设计”,抓大放小,做到纲举目张、“有所为有所不为”。
3 深圳城市设计管理体系与总体层面实践回顾
深圳在全国率先开展城市设计实践,开展方式灵活多样,总体层面主要类型包含总体规划中的城市设计、独立开展的总体或专项类城市设计、分区或重要轴带地区的城市设计等类型,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深圳总体城市设计的探索成就集中体现在三版总体规划中,深圳总体层面的城市设计还通过《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将密度分区、城市组团和景观分区等内容与法定规划体系结合,实现了从技术标准到政策制度的融合转变。
3.1深圳城市设计的管理制度与体系建设
3.1.1行政管理与制度的早期探索
深圳在城市设计的行政管理和法规、行业标准和指引及实施机制等方面不断创新,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制度政策和技术体系。
在行政管理层面,1994年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在全国成立首个城市设计处,负责制定城市设计政策和标准、组织和开展重点片区城市设计项目等,对城市设计管理发挥重要作用。
在制度法规层面,1998年深圳借助特区立法权,在《深圳市特区规划条例》中率先探索确立城市设计的法定地位,将城市设计“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并分为“整体和局部城市设计”开展,早于全国政策规定近二十年,对后续实践产生重要的影响(表1)。
表1 深圳城市设计法律法规、技术指引一览
3.1.2 从行业标准到行政法规的重要转变
“深标”是规划编制与管理实施、指导行政许可与建筑方案审批的重要依据,1990版和1997版“深标”仍属于技术标准,2004版“深标”经市政府批准成为地方行政法规。
“深标”经过历版修订,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在2004版“深标”之前,城市设计仍侧重于中微观尺度的公共开放空间和建筑控制指引(表2)。在2013版“深标”中,城市设计内容的广度和深度都大幅提升,除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外,还对密度分区与容积率、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自然保育和文化遗产等做出明确规定,该版“深标”建立了“总体—街区—地块与建筑”分级空间控制机制,总体层面通过总体风貌和组团特征、景观分区和特征的导控,强化空间结构、形成组团的地方风貌特征,提出城市空间要素的控制要求(图1~图3)。
表2 各版“深标”中关于城市设计相关内容的对比示意
图1 2014 版“深标”中的城市组团分区图
图2 2014 版“深标”中的城市景观分区图
图3 “深标”密度分区指引图(2018 年修订)
3.1.3技术体系和实施机制的优化完善
从1990年开始,深圳便开始城市设计相关技术指引的编制探索,作为“条例”和“深标”等法规文件的补充,其历经多次优化改进,明确了城市设计的编制类型、规划定位和审批程序等,对于城市设计的角色共识和技术体系的优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设计实施管理机制层面,深圳创新设计控制要求、强化实施效力,2009年左右通过“空间控制总图”将设计要点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在全国率先实现由设计技术手段向管理工具的转变。2014年《法定图则编制技术指引》规定“深标”一类城市景观区图则须编制城市设计,并纳入图则成果,区分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实现城市设计控制。
3.2 深圳总体层面的城市设计实践回顾
3.2.1总体规划中的总体城市设计
深圳总体层面城市设计的探索成就集中体现在三版总体规划中。1986版总体规划中的城市设计并未单独编制,但绿化隔离带分隔的带状组团式空间结构、福田中心区等战略地区发展的预控等都充分运用了城市设计理念,对空间形态影响深远(图4)。
图4 1986 版深圳经济特区总体规划图
1996版总体规划中提出“以放射发展轴为基本骨架,梯度推进的组团集合布局结构”也与城市设计综合协作密切相关。此版总体规划首次将城市设计作为独立章节,强化自然特色、历史文化、创意和人性理念,强调背山面海的整体格局和城市意象,提出城市景观轴线、重要城市节点、公共活动中心及提出空间体验、空间特色和高度控制等空间形态构想(图5),但城市设计仅局限在特区范围,且对公共空间及下层次实施指导等仍显不足。
图5 1996 版深圳总体规划中的特区城市设计导引图
2010版总体规划提出由“轴带延伸”转向“全域拓展”,确定了“三轴两带多中心的轴带组团结构”。城市设计重点强化拥山滨海、人文与自然景观紧密交融的城市意象,塑造系统化、人性化和多样化的城市公共空间环境,提出建立自然与人文资源紧密融合的城市景观系统(图6),这版总体规划通过密度分区(图7)、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内容加强空间导控,其设计策略及对影响关键性要素的设计控制等更加明确,但传导路径仍不够清晰。
图6 2010 版深圳总体规划中的总体城市设计图
图7 2010 版深圳总体规划中的密度分区图
3.2.2单独开展的总体或专项城市设计
深圳在全市层面独立开展了一系列总体和专项城市设计,主要是对总体规划的承接和细化,或者作为专项支撑总体规划相关内容(表3),主要包括以下3类:
表3 深圳总体层面城市设计项目汇总一览
(1)空间设计和品质提升类。
1999年,深圳开展《经济特区整体城市设计研究》的编制工作,作为1996版总体规划的延续和深化。2000年前后陆续开展构建城市设计体系、文化内涵研究、城市形象设计,以及针对经济特区进行户外广告、户外灯光、城市雕塑等系列研究。
2005年,在“深标”实现法定化之后,针对特区范围的空间秩序塑造和环境品质提升,开展了对密度分区、公共空间系统、绿地系统、步行系统等的研究;2008年起,针对海湾、海岸等特色资源,陆续开展了海岸带综合规划、海岸线整体城市设计、围填海策略研究、沙滩专项规划等概念规划设计;2013年后拓展至全域空间,开展了森林和郊野公园、步行和自行车慢行交通等导则和指引的编制。
(2)空间营造和社会行动类。
具有代表性的是“趣城计划”城市设计系列社会行动,其中“趣城·美丽都市计划”面向设计实施,以类似设计工具包和创意提案的形式开展,采用“针灸式疗法”打造一系列有特色、有魅力的城市公共空间和独特场所,以“点”的力量带动城市空间品质的提升。
(3)存量优化和价值重塑类。
具有代表性的是2017年《总体城市设计和特色风貌保护策略研究》专题研究,该研究总结了深圳三十多年“速生城市”的“深圳现象”,提出“Glocal深圳—面向世界深圳家园”的目标愿景,以及系统策略及构建传导与行动体系等。另外,还有针对生态空间结构提出的《“山海连城”概念城市设计》,以及针对特色风貌保护和管理的相关研究等。
3.2.3分区或重要轴带地区的总体城市设计
各区政府意识到城市设计对于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公共景观等具备优势,于是针对分区或重要轴带地区等开展城市设计,表达规划意愿、统筹建设行为,实际上也是总体层面城市设计的重要类型。2008年,宝安和龙岗针对空间粗放无序发展的现状,分别开展总体城市设计,从深圳全域层面实现了整体城市设计的覆盖;2014年,坪山和光明两个新区针对新区推进公共项目;2017年,南山和龙华针对存量城区空间优化,先后开展了分区层面的城市设计,对于梳理空间结构、提升城市形象和空间品质起到了重要作用。
另外,城市重要轴带或廊道地区的城市设计集聚了各类空间要素和发展矛盾,虽然范围有限,但是解决的是城市总体层面的重点问题,实际上也属于总体城市设计的范畴。例如,针对海岸生态和体验连通的宝安西部活力海岸带设计;针对河流整治和沿线滨水空间品质提升的观澜河、龙岗河、茅洲河生态走廊设计;针对交通和产业轴带地区设施整合与空间提升的宝107国道和坪山大道设计等。
4 “深圳2035”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城市设计探索
在《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草案)》(以下简称“深圳2035”)中,城市设计聚焦特色风貌塑造、公共活力空间营造和特色文化遗产保护,形成“风貌塑造和文化传承”独立章节内容,将城市设计作为一种思维、理念和工作方法贯穿于总体规划全过程并融合于总体规划各部分,不仅协助资源评估和确定整体空间格局,还在实施导控和营造新型生态活力型场所方面做出重要探索。
4.1 强化设计思维,注重全域空间城市设计方法的运用
4.1.1设计思维——协助全域资源评估和空间格局确定
城市设计不仅是风貌塑造的手段,还是一种价值理念和协作手段。“深圳2035”中的城市设计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被充分应用于资源总体评估和保护及整体空间关系的协调过程中,在确定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全域空间格局、生态保护格局、城市开发格局、城市中心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统筹协作和支撑优化的作用。
另外,城市设计新技术在总体规划工作过程中也得到了充分运用。例如,在总量预测和空间传导研究中进行空间模拟,把建筑和用地数据与人的行为活动关联起来,并且根据用地结构的变化场景模拟建筑和人的使用情况,从而提升规划的科学性。
4.1.2全域活力——注重特色资源识别强化和新型场所营造
过去对于农业、生态空间等非建设地区的被动刚性管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资源底线保护,但是缺乏积极治理和空间品质提升。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了全域用途管制和全要素设计导控的技术框架,对于生态和资源类空间也从消极保护转变为积极治理。
新体系下,海洋、农业、生态、矿业等资源要素被充分关注,新型公共空间和特色场所营造范围也将不断拓展。例如,海岸带地区注重陆海统筹发展、基于海岸带空间管控和绿色活力岸线营造;都市田园创新高度城市化地区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模式、注重农业生态体验融合;生态单元地区等突出蓝绿资源融合共生和全域生态游憩空间等。
因而,在厘清保护和开发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城市设计对于空间环境、特色风貌、生态游憩和活力营造等的优势,不仅可以强化特色资源要素,创新提升国土空间品质,还可以更好地提升资源和生态价值,创造和激活很多全新类型的空间场所。
4.2 聚焦特色风貌塑造、注重公共活力空间营造
4.2.1“山、海、城”—特色城市意象与风貌塑造
注重传承城市与自然融合的整体意象和空间格局脉络,在深圳资源禀赋和历版总体规划基础上,提出“山、海、城相融的整体风貌”,强化城市整体意象和特色风貌特征;重点融合自然生态和特色人文要素,持续优化深圳依山面海、蓝绿交织、疏密有致、紧凑发展的组团式城市格局,彰显“山、海、城”交织共融的城市特色(图8)。
图8“深圳2035”总体城市设计与景观风貌图( 过程稿)
(1)显山露脊—强化自然山体本底。
保护山地、丘陵的独特自然地貌特征,因山就势、显山露脊,形成绵延不断、可观赏、可感知的山脊自然公园体系,营造城在山间、起伏变化的自然意象。依托山脊山脉自然本底,形成山脊森林景观带,串联数百公里的自然山林,形成质朴野趣的步道,打造若干个城市全景眺望点,使人们获得愉悦的登山体验。(2)亲海近湾—突出海岸特色资源。
依托海岸线资源,从东到西串联大亚湾、大鹏湾、深圳河、深圳湾、前海湾和珠江口,形成汇聚海湾、半岛、湿地、沙滩的碧海蓝湾,强化深圳东西滨海资源差异,对海岸资源进行整合,挖掘多元岸线价值,形成差异化的岸线主题:西部海岸强化公共活力休闲氛围;东部海岸注重生态自然休憩;中部水岸营造特色景观风貌。
(3)“多维深圳”—塑造多元城市意象。加强风貌塑造,塑造高辨识度的“多维深圳”,强化国际都会感、家园归属感、文化地域性特征,形成“超级湾区都会、活力宜居城区、诗意山海小镇”的城市意象,打造具有独特风貌、广义活力、先锋人文、定居吸引力和更开放、更集聚、更多元、更有个性、更具国际化特征的魅力城市(表4)。
表4 “深圳2035”中的城市意象分区及风貌指引
4.2.2景观结构和公共空间营造
(1)轴带汇聚—强化城市形象和活力展示界面。
强化整体景观结构,营造重点地区和特色地区的公共空间,强化“四轴带”(包括深南大道、107科技创新轴、福田—龙华中轴、龙岗大道城市轴带)并将其打造成为城市空间形态秩序与特色风貌展示重要界面,串联城市公共中心、公共空间、特色场所、人文节点等,为人们提供整体的城市人文活动体验。
(2)山海连城—贯通活力生态走廊和蓝绿骨架。
城市与自然相互融合,确定“八山廊、十水脉”的活力生态走廊和骨架,将深圳最具代表性的海湾、山体、河流、大型绿地、生态绿廊等作为一个有机生命体进行系统连接和生境复育,建构“连山、通海、贯城、串趣”的生态系统网络和城市级漫游空间③,为人们提供亲近自然、休憩娱乐、都市活力、创新科技、水岸生活、历史人文等多样体验,实现生态价值和城市价值的融合。
(3)城景相融—建立视廊通达的景观眺望系统。规划强调形成可感知的城市形态与景观系统。发掘深圳视景优美、视点可达、视廊生动的城市眺望景观,从近景、中景、远景3个空间层次分别对视线通廊、特色天际线、建筑高度、视野景观效果、眺望点场所环境等进行空间控制指引;建立“山、海、城”全景的眺望系统,打造城景融合、可观可感的城市形象。(4)全龄友好—营造可观可游的公共空间。规划强调建设更人性化的公共空间。以现有公共空间为基础,注重公共空间的生长过程与城市艺术植入,通过连接46条城市公园带、活化公园广场、延展慢行街道网络、增补5分钟街头口袋公园、优化街道设计、丰富街道体验和完善10分钟遮阳避雨步行圈等方式,全面提升公共空间对儿童、老年、残疾人的友好度,营造全系统、更人性的公共空间。4.3 导控并重,加强空间关键要素管控和特殊地区实施传导
4.3.1 加强密度分区和容积率管控
强度和高度是空间形态与秩序控制的重要指标,其中强度控制更追求经济效率导向,普遍适用于城市一般地区;而高度控制更注重空间形态视觉要求,主要应用于历史文化街区等建筑高度敏感地区。
深圳总体城市设计注重控制空间形态和强化秩序,始终将开发强度作为刚性控制指标,经过历版总体规划和“深标”的不断探索优化,形成了成熟的密度分区与容积率管控机制;而高度指标则作为指引性指标,融入风貌塑造相关要求中,并通过重要片区城市设计或历史风貌区详细规划等进一步落实。
“深圳2035”纳入了“深标”“密度分区与容积率章节(2018年修订)”的相关内容,对开发强度和容积率等关键要素进行精细导控,作为实现合理开发城市建设用地和塑造疏密有致城市形态的重要手段之一。
4.3.2 加强特殊地区和特色空间导控
(1)加强轨道枢纽地区空间立体设计引导。
综合立体开发对于资源紧约束和高密度发展的深圳来说,是必然趋势和重点内容。“深圳2035”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上,也更加注重与城市设计结合,构建了以轨道枢纽为骨架,以重点片区地上、地下空间立体高效利用为重点,以地上、地下一体化综合开发为主体的城市地下空间布局;鼓励竖向的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的连通开发,从而实现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与城市环境品质提升。
(2)加强海岸带资源保护与管控要求。
海岸带是深圳的特色空间资源,也是陆海空间耦合、打开城市发展新格局的重要载体。“深圳2035”在海洋资源与生态保护方面,强化设计思维和导控方法的运用,将海岸线划分为严格保护岸线、限制开发岸线和优化利用岸线3种类型;以海岸线为界,向陆一侧划定核心管理区和协调区两级海岸建设管控区,对项目提出空间管控要求,提高滨海空间品质。
(3)加强通风廊道开发控制要求。
从2018年起,深圳面向人的环境感知和生理需求,开始着手物理环境和城市风道的相关研究。“深圳2035”开展了风廊道专题研究,基于高密度城市风、温度等要素监测,对城市空间形态和风热环境进行分析,通过构建风道模型、模拟分析潜在风道、校验分析实测数据等,确定两级通风廊道。对风道内的建设活动进行规划控制和设计指引,包含宽度、通透性、用地和建筑布局、绿化景观要求等的导控指引,保证城市风道的畅通。
(4)加强分级传导和后续实施要求。
“深圳2035”构建了“两级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通过“全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层次纵向传导,对总体规划的目标和各指标逐层逐级分解与落实。城市设计实施传导也对应纵向的3个层次,在全市层面,将重点发展轴带、海湾特色重点地区、市级功能中心、特色风貌保育地区等直接划定为重点地区,明确必须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在各区层面,可根据各区情况和分区总体规划等,识别区级重点片区,自行组织开展城市设计;明确城市设计应加强核心空间要素的导控,转化成附加图则或导则,纳入法定详细规划统一管控,并指导街区和地块层面的详细设计与建设行为。
为保障城市设计的实施传导,深圳于2020年制定了新版的《城市设计编制技术规定》,对总体、片区、地段、专项4类城市设计提出编制原则、规划衔接和具体内容要求,该版规定较之原有的技术指引,更加强调“彰显深圳风貌特色、提高城市设计实效性”,提出与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体系、自然资源管理制度、土地出让制度等充分衔接。
4.4 构建深圳特色文化保护体系,以大历史观重塑遗产当代价值
深圳特色文化资源的丰富度虽然在总体上无法与历史文化大省、大市相比,但是同样具有历史深度,并具备自己的特点和长处。深圳特色文化资源遗存主要分为文物类、非文物类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类型,其中文物类遗产主要包含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等;非文物类遗产主要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特色村落和传统遗存等。在资源特征和空间分布上,深圳的历史文化遗存类型多样,无论是传统的还是现当代的比比皆是;西广府东客家、军事类和商贸类混合其间;文化遗存分布相对集中,与河流水系等自然环境关联度高。在文化特色上,其历史相当久远,但边缘化且连续性波动明显;近当代文化遗存地位上升、改革开放典型意义突出;移民文化多元包容、区域共生特征明显。深圳的历史文化和遗产保护经历3个阶段的发展,在调查评估、规划、技术标准和法规政策等方面有所进展,但是存在价值、体系、机制、事权等诸多问题。
“深圳2035”基于深圳文化遗存的典型特征,从价值、空间、机制3个层面构建特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在理念价值上,“深圳2035”提出应以大资源观的视角,将特色文化资源上升至遗产的高度,以动态全局的历史观重构特色价值体系。年代久远并非评价历史文化资源的唯一标准,对于深圳而言,取得当代发展与历史传统之间的平衡,对反映改革开放历程与创新开放城市精神的当代遗产价值的重视程度应当加强,从而实现由重视“古代文物”“近代史迹”向同时重视“当代遗产”转变;由静态遗产向动态和活态遗产转变;由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向民间文化遗产转变[26]。在空间要素上,构建具有本地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出法定与非法定类型完备的资源要素、分级分类刚弹兼施的差异管控、统筹底线创新拓展资源要素的紫线划定、以街区尺度为重点的特色风貌保护等。在政策机制上,构建面向实施、程序明晰、有效有力的政策保障体系,提出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性框架、完善与拆除重建类更新的协调奖励机制、建立基于事权的协同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平台建设及建立动态维护、预保护和主动保护机制等。
5 结语
总体城市设计本质上是总体规划的承接和支撑。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重构的新背景下,应把握好总体城市设计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之间的内在关系,强化二者之间的互动。总体城市设计工作应承接贯彻总体规划的思想和原则,加强系统支撑和协调配合,运用设计思维和研究方法,强化城市特色和活力营造优势,提高科学性、系统性、综合性,全面融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本轮总体规划发挥城市设计的核心优势,聚焦特色风貌塑造、公共活力空间营造和特色文化遗产保护,强化深圳地域特征和价值特色,将城市设计作为一种思维、理念和工作方法贯穿于总体规划全过程,在特色文化遗产保护和新型生态活力型场所营造方面做出大胆的探索。活力海岸带、都市田园、生态游憩空间等新型空间必将成为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设计共同关注的新课题与重点领域。未来如何在现有分级分类体系的基础上,将城市设计更好地融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如何进一步完善实施传导机制;如何发挥各层级事权主体的能动性,进一步发挥城市设计的积极作用;如何平衡特色文化遗产保护和城市更新发展的矛盾,保证中微观尺度品质提升和活力特色等,都有进一步研究。
(本文是在《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相关研究内容及政府规划师基金《深圳市特色风貌街区设计导则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炼而成的。)
新媒体编辑:苏子语
审读:王青
终审:刘芳
文章全文详见《规划师》2021年23期
《空间规划体系重构背景下深圳总体城市设计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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